劳动关系确认纠纷:证据不足,劳动者诉求缘何难获支持?海珠区律师解读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5-02-20 17:08:07
在劳动纠纷中,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然而,当证据不足时,劳动者的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下面通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来详细了解这一情况。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8日,孙某某进入广州市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某产业园)公用配套工程建筑工程项目工作,担任木工。2月10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孙某某在拆除模板时被模板砸中右肩,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骨折。
因公司未就此次事故伤害提请工伤认定,孙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3年5月22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广某公司在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孙某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孙某某提交了刷脸门禁录像截图、身着“广某公司”的照片、微信群聊天记录以及工友证言等证据。广某公司则辩称已将涉案项目劳务工作分包给广某甲公司,孙某某与广某甲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孙某某的劳动关系在广某甲公司,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相关合同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孙某某主张与广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为自己在广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工作中发放的工衣写有广某公司资料,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应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广某公司则主张已将劳务工作分包给广某甲公司,孙某某与广某甲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孙某某并非自己公司员工,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主张与广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广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孙某某与广某甲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且孙某某自述并非由广某公司招聘录用,其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由广某公司实际进行用工管理、适用广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与广某公司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规定。
法院判决:驳回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某某负担。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劳动者需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孙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其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
从孙某某的角度来看,他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种行为值得肯定。但在证据收集和准备方面存在不足。在入职新工作时,劳动者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未能签订,在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工作服、工作邮件等,这些证据可以从不同方面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像孙某某提交的刷脸门禁录像截图若能显示打卡地点与广某公司工地相关,或者收集到广某公司对其进行工作安排、管理的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同影响。
对于广某公司而言,虽然在本次诉讼中胜诉,但在管理上也存在可完善之处。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应确保各项手续合规、透明,及时向劳动者告知劳务分包情况,避免劳动者对用工主体产生误解。同时,对于可能涉及的劳动纠纷,应保留好相关的合同、费用支付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在求职和工作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入职前,仔细审查用人单位的资质和相关信息;入职后,注意留存各类工作证据。若遇到类似纠纷,不要盲目诉讼,可先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和整理证据,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合同签订、劳动管理等制度,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